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2257號原告 潘志偉 被告 全韻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978條、第979條、第979條之1請求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1款之家事事件。又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南投縣信義鄉○○巷00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及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