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341號聲請人 蔡伸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偲佑廖昭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廖偲佑為未成年人,請具狀增列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並陳報相對人廖偲佑、廖昭蓉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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