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1號原告 郭宗昌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善存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1,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4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