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選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選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春健選任辯護人林冠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選偵字第12號、107年度選偵字第110號、108年度選偵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春健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劉俊源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芸亘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