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7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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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7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淑芬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淑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淑芬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於民國106年4月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12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之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司法院院字第1846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㈠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於102年10月16日以10
2年度易緝字第2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102年11月22日確定、於102年12月13日以102年度易字第919號判決有期徒刑9月,103年1月21日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103年3月14日以103年度審易字第59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3年4月23日確定,上開3罪,經新北地院於106年11月20日以106年度聲字第482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於106年12月6日確定;㈡本院於106年11月15日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4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106年12月11日確定。以上㈠㈡合計刑期2年6月,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受刑人復因另案撤銷假釋,於106年4月2日入監執行殘刑,接續執行上開刑期,業於108年12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25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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