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62號債權人 王鎮賢 債務人協邦裝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菊
一、債務人協邦裝潢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黃菊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票號FG0000000、FG0000000、FG0000000、FG0000000號之支票發票日分別為108年3月11日、108年1月30日、108年1月18日、108年2月1日,執票人即債權人提示日均為109年1月15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上開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黃菊,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就此支票對黃菊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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