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72號聲請人 張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股票「中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表可憑,該址應屬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股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00007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中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2中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