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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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生滄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生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許生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酒駕)│竊盜│├────────┼───────────┼───────────┤│宣告刑│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新臺幣1000元│├────────┼───────────┼───────────┤│犯罪日期│109年11月9日│109年12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9年度速偵字第6607號│109年度速偵字第702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9年度沙交簡字第1180│110年度沙簡字第31號││││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7日│110年1月1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沙交簡字第1180│110年度沙簡字第31號││││號│││├────┼───────────┼───────────┤││判決│110年1月5日│110年2月9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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