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5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具保人 蔡育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育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志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蔡育如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陳淑勤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