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68號原告 何汰岑 被告 蔡伯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曾韋盛
謝旭
施瀞文
陳家樺
楊志紘 原住○○市○○區○○路0000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邱逸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