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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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覺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覺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覺非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聲字第4407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103年12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
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許文章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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