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764號聲請人 張志翰
張如琪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38條、第117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 張榮川 (下稱被繼承人)之兄 張榮輝 之子女,有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聲請人等並非前開法定順位繼承人,其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