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陸文彬 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一○一年度審自字第一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經自訴人提起自訴之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審自字第一六號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揆諸上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素如
法官吳勇毅法官徐淑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