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5號附民原告 徐崎峰 附民被告 陳明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桃交簡字第1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8年度桃交簡字第109號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黃柏嘉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