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979號聲請人 劉振魁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潘美玲楊高氏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40,00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系爭本票載明發票日為107年8月28日,台端附表中表明提示日則為107年2月28日,依票據之文義性,執票人應於票載發票日期後始得提示。茲聲請人為提示時尚未屆發票日,依法尚不得提示付款,則聲請人期前提示,自不生提示之效力,而無從行使追索權,其逕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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