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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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37號債權人 施將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裕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施將緯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送貨單抬頭為締品有限公司不符)。
㈡陳報債務人徐裕祥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如發票或收據,因送貨單抬頭為ST鍍膜,無法確定買方為何人)。
㈢陳報請求金額160萬元之計算方式或一張應收帳款表。
㈣確認請求金額為162萬元或160萬元?(因訴訟標的金額與請
求金額不符。)㈤提出債務人徐裕祥(臺中市○○路○段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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