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047號債權人 胡劭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東儒 、 高婉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欄管理費17,496元請求之利率為何?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43,996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