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041號債權人 江宗縈 即易聖企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溢鑫鴻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工程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溢鑫鴻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