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4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蔡俊慶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秉洋吳昌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叁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肆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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