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3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章世棠 相對人即債務人鳥丸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即蛋塔工場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中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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