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146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麗珠
李宜靜廖富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3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告訴人即 李婉鈺 於民國105年5月28日某時許,在個人申設之臉書帳號「李婉鈺的園地」張貼其與某男子之照片1張,引起媒體競相報導,被告周麗珠、李宜靜、廖富進見狀,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被告李宜靜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5年5月31日晚上
11時52分許,在彰化縣○○鄉○○村○○路○○號住處內,利用網路連線至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網站)後,以「MINKALEE」之暱稱,在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之「李婉鈺的園地」臉書網頁上,以公開之方式發表「醜女愛作怪」、「越醜越沒有頭腦,越愛做怪,人何必跟豬一樣!」之留言,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
㈡被告周麗珠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5年6月2日上午
6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5樓住處內,利用網路連線至臉書網站後,以「周麗珠」之暱稱,在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之「李婉鈺的園地」臉書網頁上,以公開之方式發表「這淫賤妖狐都不挑食啊?老先生也要ㄛ,恐怖ㄟ胎閣鬼.垃圾鬼」之留言,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㈢被告廖富進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5年5月28日某時
至同年6月7日間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巷○○弄○號住處內,利用網路連線至臉書網站後,以「廖富進」之暱稱,在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之「李婉鈺的園地」臉書網頁上,以公開之方式發表「昵啊,北港香爐人人插,翻翻她的情史啊,是她自做爛,人人插.」之留言,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李宜靜、周麗珠、廖富進分別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李婉鈺告訴被告周麗珠、李宜靜、廖富進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3人分別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該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3人與告訴人間均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