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5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王銘益 上列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許崇榮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讓與通知公告之標示處非本件債務人許崇榮,請補正之。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