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號再審原告 黃榮校 上列再審原告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就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92號案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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