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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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181號債權人嘉聯影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妃 債務人 李淑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淑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確定之終局判決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確定之終局判決具有執行力,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復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本件系爭債權業已取得確定之終局判決,有本院103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重複聲請,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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