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9號聲請人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共同魏 陳秀芳 法定代理人樓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29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29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3年7月15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林芳華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