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37號債務人 蔡進財 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本院已於民國108年9月20日南院武民勤108消債更337號函催債務人補正,惟債務人未為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⑴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綠色
」聯單:本院前已函催債務人補正,惟債務人始終僅有聲請時所紅色聯單未為補正。若無前開綠色聯單,債務人應陳報聲請人債權人清冊所列債權之證明,供本院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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