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44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呂權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呂權庭邀同案外人 呂東憬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4,38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案外人呂東憬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更生程序當中。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呂權庭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544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4,382元呂權庭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年息2.275%001新臺幣74,382元呂權庭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4%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4,382元呂權庭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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