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40號原告 邱王保妹 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 被告 李宇昕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