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22號聲請人 洪鳳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玉秀┌────────────────────────────────────┐│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洪鳳蓁│國泰世華銀│102年11月27│18,000元│VB0000000│││││行埔墘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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