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7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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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377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9年度交字第377號原告 汪榮河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蕭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
2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V392776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2日以北市裁催字第
22-AFV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其罰鍰新臺幣(下同)3萬元,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爭訟概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第五中隊員警認原告於109年11月2日6時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汽車),在臺北市○○區○○○路○段與民權西路口,有「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15-0.25(未含)】」之違規事實,而於同日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字第AFV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原告,並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9年12月2日前。原告於109年11月3日提出申訴,並於109年11月2日向被告申請開立裁決書,被告乃於同日作成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裁處原告罰鍰3萬元,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處罰主文第2項限期繳送駕駛執照,逾期不繳送者,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期限繳送駕駛執照,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一年內不得考領之處分,業經被告自行撤銷,見本院卷第49、76頁)。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依採證影片可知,伊很清醒且配合度很高。該處是伊每天早
上必經之路,伊知道有臨檢,且伊於300公尺前就看到有臨檢站,如有喝酒,伊有那麼傻會一直往前開排隊等待臨檢。伊長期憂鬱症及失眠,所以晚上7時許睡前會小喝約30cc的酒,以助睡眠,怎知隔日酒測值達0.22MG/L,數年來每月吹個10次以上都沒有問題,怎知這次會超標,伊強烈懷疑機器是否超過合格檢驗日期,或者前幾位受檢者所留管內之殘餘濃度有無清除乾淨,即使換新吹嘴,然吹管長度及儀器內所殘留濃度是否清除,此外,該機器於109年3月14日至11月
2日共233天,酒測157次,平均兩天測試一次,除非瀆職,否則能相信嗎。員警稱系爭汽車車身不穩,然排隊等待酒測何以車身不穩,另員警說伊喝酒超過15分鐘不讓伊喝水,只給伊半杯水,有疏失。本件在4分37秒內(109年11月2日5時57分58秒至6時2分35秒共計4分37秒內)完成一切程序,定伊處罰,伊絕不服。又罰則部分依規定只能吊扣駕駛執照一年,卻吊扣兩年,也有疏失,另被告依行政程序法更正刪除原裁決書內容,也有違法行政疏失等語。伊無財產有欠款,是中低收入戶,攤販生意受疫情影響,肝指數超標且因壓力太大服用藥物,應是新陳代謝不好,今後不再喝酒等語。
㈡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略以:㈠本件舉發員警於109年11月2日5時55分許,在臺北市○○
○路○段與民權西路口執行路檢勤務,發現原告駕駛系爭汽車行經路檢點時車身不穩,立即要求其停車受檢,經攔停盤查發現原告渾身酒氣,舉發員警遂詢問其飲酒結束時間是否已達15分鐘以上,並提供杯水予原告漱口,經測試酒測值達
0.22MG/L,遂據以製單舉發酒後駕車,並移置保管該車輛。而當時使用之呼氣酒精測試器(000000/000000號),取樣均能正常完成,且實施過程均有全程連續錄影(音),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
2規定;另經檢視當日使用之儀器(000000/105213號)呼氣酒精測試器於109年3月14日經財團法人臺灣電子檢驗中心檢定合格在案,其有效期限至110年3月31日或使用次數達1000次(本次採證檢測案號為157),當日執行檢測酒測器正常運作並完成採樣檢測無誤。經檢視採證影片(檔名:
2020_1102_055753_108)足證原告有「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15-0.25(未含)】」之違規事實。
再者,舉發機關提供給民眾所使用之吹管皆為全新逆吸式吹管,且均在酒測實施過程中始在受測人面前拆封。當開啟呼氣酒精測試器時,主機顯示幕會出現歸零程序,代表分析器無殘留酒精成分,系統才會出現「吹氣箭頭」指令並進行後續測試流程,歸零程序會一併顯示在測試單上。另原告雖表示是前一晚喝的酒,違規當天並無飲酒,然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規範意旨,在於駕駛人若體內有酒精成分之殘留,將造成其行車之專注及判斷力大受影響,進而將大幅增加發生事故之機率,而對其他用路人產生危險,而是否於體內有酒精之殘留,常難自外觀看出,是駕駛人體內是否殘留有酒精,應以科學儀器所測定之客觀數值為斷。爰此,原告酒後駕車之違規行為,其所憑事證至臻明確,本件原告既有酒測值0.22MG/L之違規事實,是舉發機關依法舉發並無違誤,被告實難以前開情詞撤銷原處分。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二、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亦有明文。
㈡再按「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
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
6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㈢經查,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上開時、地,有「汽機車駕駛
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15-0.25(未含)】」等情,有舉發通知單、酒測值簽單、舉發機關109年11月9日北市警保大行字第1093006078號函暨所附舉發機關交通違規事件答辯報告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確認飲酒結束時間、當面告知拒測法律效果,原告並於其上簽名)、財團法人臺灣電子檢驗中心10
9年3月14日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舉發機關109年11月24日北市警保大行字第1093006256號函、舉發機關11
0年2月23日北市警保大行字第1103001139號函暨所附勤務分配表、路檢內部簽准相關文件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4-56、62-68、80-81、132-142頁),並經本院勘驗本件採證影片(檔案名稱:①2020_1102_055753_108.MP4、②2020_1102_060053_109.MP4、③2020_1102_060353_110.MP4、④2020_1102_060653_111.MP4、⑤2020_1102_060953_112.MP4。),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堪認屬實。
㈣原告雖主張:員警稱系爭汽車車身不穩,然排隊等待酒測何
以車身不穩等語。經查,員警當日在本件違規地點執行路檢勤務,見原告駕駛系爭汽車行車不穩,經攔停盤查發現原告渾身酒氣等情,有員警答辯報告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64頁),又依勘驗結果,員警於攔停後指稱原告身上有酒味、講話時還有酒味,原告陳稱昨天晚上喝酒(見本院卷第147頁),核與員警答辯報告書所載盤查時發現原告渾身酒氣等情得以相互佐證,是員警答辯報告書之內容,應可採信。則員警於執行路檢勤務,見系爭汽車車身不穩,於路檢點攔停系爭汽車後,發現原告渾身酒氣,進而要求原告接受酒測,合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詳如前述),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難認可採。
㈤原告又主張:員警說伊喝酒超過15分鐘不讓伊喝水,只給伊
半杯水,有疏失;本件在4分37秒內(109年11月2日5時57分58秒至6時2分35秒共計4分37秒內)完成一切程序,定伊處罰,伊絕不服等語。按「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十五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十五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十五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三、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四、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員警攔查原告後,發現原告渾身酒氣,原告並稱其係昨晚喝酒,員警遂要求原告實施酒測,告以拒測法律效果,並簽具法律效果確認單後,對原告實施酒測,現場並提供礦泉水供原告漱口,提供全新吹嘴給原告使用等情,有員警答辯報告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4-66、147-150頁),合於前揭規定,原告泛稱其不服在4分37秒完成一切程序,無從採憑。至原告指稱:員警稱喝酒超過15分鐘不讓其喝水,只給其半杯水等語。經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可知為避免酒後殘留於口腔之酒精濃度過高,影響酒測之正確性,以「漱口後」或「飲用酒類結束時間達15分鐘」為進行酒測前之必要程序,惟其目的僅係為避免飲酒後15分鐘內即實施酒測,受測者口腔內仍有殘留酒精,可能影響酒測準確度,並非要求於檢測前需再給予15分鐘緩衝時間,或必應提供礦泉水予受測者飲用為必要。本件酒測既已排除因原告距飲酒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本件違規時間為109年11月2日6時1分,原告陳稱係昨晚喝酒),堪認員警於進行本件酒測時,業已遵守上開酒測程序之規定,核未違法,原告此部分主張,亦非可採。
㈥原告另主張:伊長期憂鬱症及失眠,所以晚上7時許睡前會
小喝約30cc的酒,以助睡眠,怎知隔日酒測值達0.22MG/L,數年來每月吹個10次以上都沒有問題,怎知這次會超標,伊強烈懷疑機器是否超過合格檢驗日期,或者前幾位受檢者所留管內之殘餘濃度有無清除乾淨,即使換新吹嘴,然吹管長度及儀器內所殘留濃度是否清除,此外,該機器於109年3月14日至11月2日共233天,酒測157次,平均兩天測試一次,除非瀆職,否則能相信嗎等語。然查,原告於本件陳述意見時稱:員警只讓伊喝一小口水,不讓伊多喝一點水,伊因此酒測沒有通過等語(見本院卷第58頁),就其酒測結果係因員警沒讓其多喝一點水,抑或呼氣酒精測試器超過合格檢驗日期、之前受檢者在管內殘留濃度,所述前後不一,所言是否屬實,已值懷疑。況呼氣酒精測試器經財團法人臺灣電子檢驗中心檢定合格,檢定日期為109年3月14日,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110年3月31日或使用次數達1000次者,有該中心109年3月14日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8頁),而本件於109年11月2日酒測,檢驗次數為第157次,有酒測值簽單存卷供參(見本院卷第56頁),係於呼氣酒精測試器有效期間內使用,原告指稱呼氣酒精測試器超過合格檢驗日期等語,顯非事實。再者,員警於本件酒測時提供新吹嘴,原告亦親自打開新吹包裝,又開啟呼氣酒精測試器時,主機顯示幕會出現歸零程序,代表無殘留酒精成分,系統才會出現吹氣箭頭並進行後續測試流程,歸零程序會一併顯示在測試單上等情,有酒測值簽單、舉發機關109年11月24日北市警保大行字第1093006256號函、勘驗筆錄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56、81、149頁),原告主張前幾位受檢者所留管內之殘餘濃度未清除乾淨等語,亦非可採。至原告主張:呼氣酒精測試器109年3月14日至11月2日共233天,酒測157次,平均兩天測試一次,難以相信等語,並無所據,亦無從採憑。
㈦原告再主張:罰則部分依規定只能吊扣駕駛執照一年,卻吊
扣兩年,也有疏失等語。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情形,除處以罰鍰外,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業如前述。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授權訂定發布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1、2項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依原告行為時之裁罰基準表(109年3月1日施行),就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情形,吊扣駕駛執照部分,分為機車吊扣1年,汽車吊扣2年。上開處理細則及裁罰基準表均屬授權命令,其立法目的及功能,乃為防止處罰機關枉縱或偏頗,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裁罰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原告於本件既駕駛系爭汽車,被告依此裁罰基準裁處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應無違誤。
㈧至原告主張:被告依行政程序法更正刪除原裁決書內容,也
有違法行政疏失等語。惟按「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依此規定更正裁決書(原裁決書處罰主文內容第二項屬附條件之行政處分,具有重大明顯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應屬無效,附此敘明),核無違誤,原告此部分主張,並無從據以為對其有利之認定。
㈨綜上,本件酒測程序合法,舉發機關據以舉發及被告據以作成原處分,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
五、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前揭時、地,確有「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15-0.25(未含)】」之違規事實,舉發機關據以製單舉發,被告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原告罰鍰3萬元,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是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廖引鳳附件,本件採證影片勘驗結果:
㈠檔案名稱:2020_1102_055753_108.MP4,影片長度3分1秒,有聲音,擷取畫面1至4略述:
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20年11月2日05:
57:52(此為影像檔所示時間,下同),可看見當時天氣晴,日間光線充足,視距良好,柏油路面乾燥,有聲音。原告駕駛系爭汽車(如紅色圓框所示)行至臺北市○○區○○○路○段與民權西路口遭舉發員警攔停,原告下車站立於系爭汽車駕駛座旁,前方、左方均站有員警(見本院卷第100頁擷取畫面1),並有以下對話:
原:昨天晚上有喝。
警一:你還有酒味阿,你跟我講話都還有酒味。
警二:嘿阿。
原:就昨天晚上。
於05:58:12至05:58:17,可看見舉發員警於臺北市○○區○○○路○段與民權西路口,將巡邏警車停放於環河北路
3段內側車道,於外側車道靠近內側處設置有交通錐,於內側車道中央設置告示牌,後方車輛依序駛入外側車道接受站立於外側車道上之員警稽查(見本院卷第102頁擷取畫面2)。於05:58:39,可看見舉發員警、原告站立於內側車道,該員警並協助原告受酒測前漱口(見本院卷第104頁擷取畫面3),並有以下對話:
警三:來測一下沒有超標就離開。
警二:來(對原告說),我們來車子後面,來我們這邊。
警二:昨晚喝威士忌啦(開啟巡邏警車後車廂車門),來我一些水給你漱口,把嘴巴裡的酒味都漱掉(遞水杯給原告)。
原:(接起水杯,點頭示意)警二:(倒礦泉水)嘴巴漱口一下這樣,看是要吞下去還是吐掉都可以,如果要吐掉吐旁邊。
原:(完成漱口)警二:好了,這個我丟掉(指原告用過的水杯)。來,你昨晚喝的,到現在已經超過15分鐘以上了。
原:有啦。
警二:昨晚喝到什麼時候?原:昨晚喝到晚上八點,七八點。
警二:所以已經滿…你喝酒完已經休息超過15分鐘了吧?原:嗯嗯。
警二:那我跟你說一下,你現在如果拒測的話,要什麼罰則。
原:不用說,我知道。
警二:喔你,也是要跟你講喔。拒測的話,你如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拒測的話,依第35條第4項要罰18萬元,且必須要扣你這台汽車,還有吊銷駕照,三年不能再考,並施以道路安全講習,這是你拒測的話要罰這些。然後,你這兩格幫我簽名,代表我有跟你說過。
原:好。
警二:簽你的名字喔。
原:(簽名,見本院卷第106頁擷取畫面3-1)警二:好你這個給我,那你以前有酒測過嗎?原:沒有。
警二:沒有?那我先教你一下,看怎麼樣用。
原:酒測喔?有啦,我常常做生意從這裡過也常常在酒測。於06:00:32,可看見舉發員警、原告站立於內側車道,該員警持續準備酒測器材(見本院卷第108頁擷取畫面4),並有以下對話:警二:有喔…這是新的喔(指吹嘴),你幫我打開一下,袋子我丟掉。這都沒有人用過的喔。
原:(打開吹嘴包裝)警二:來,等一下你深呼吸一口氣,然後嘴巴含著吹嘴,持續吹氣五到十秒鐘,不要斷掉,你先試試看,來。
原:(點頭,接過吹嘴,並吸一口氣,見本院卷第108頁擷取畫面4-1)㈡檔案名稱:2020_1102_060053_109.MP4,影片長度3分1秒,有聲音,擷取畫面5至7略述:
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20年11月2日06:
00:52(此為影像檔所示時間,下同),可看見當時天氣晴,日間光線充足,視距良好,柏油路面乾燥,有聲音。原告、舉發員警站立於內側車道(見本院卷第110頁擷取畫面5),並有以下對話:
警二:吹喔,對,像這樣一直吹,五到十秒喔,不要斷掉,也不可以吸氣,吸氣我們這都會知道。
原:(吹氣完,點頭)好。
警二:然後,等一下酒測值出來,0.15就超過了,不過我們
0.18才會開單,所以0到0.17你簽一下名就可以離開,沒超過。0.18以上到0.24就要開單扣車喔,0.25就公共危險,好。
原:(點頭)警二:阿用這台只能測一次而已,不能再測第二次。
原:真是倒楣。
警二:沒有啦,你那個(酒)味還沒有解耶。
於06:02:05,可看見舉發員警手持酒測器站立於內側車道展示給原告看(見本院卷第112頁擷取畫面6),並有以下對話:
警二:好來讓這個歸零一下,你等一下看。還沒還沒。好,
0.00歸零好了。原:(點頭)警二:好來,深呼吸來。
原:(深呼吸)警二:吹喔,一直吹一直吹…,好,OK(見本院卷第112頁擷取畫面6-1)。
原:(停止吹氣)警二:來看看,測出來怎麼樣,有沒有超過標準,沒有超過標準你就可以離開了。
於06:02:32,可看見舉發員警手持酒測器站立於內側車道展示給原告看(見本院卷第114頁擷取畫面7),並有以下對話:
警二:喔!0.22耶。0.22要開單扣車。所以,0.25以上就是公共危險,0.18-0.24要開單扣車。
原:沒有阿,我這樣生意就不用做了?警二:0.22啦,要扣車。
原:可以再一次嗎?警二:不行,我剛剛就跟你說這只能測一次而已,不能再測第二次。
警二:你剛剛跟你攔查到,還有聞到味道,你就還沒有退完耶。
原:可不可以通融一次,再讓我…警二:沒辦法,真的沒辦法。這台機器測出來多少就是多少。因為這種有檢查過,有政府合格檢驗過。
原:這樣要罰多少?警二:要監理站那邊,依照你是不是以前有酒測的次數,還有你的酒測值下去罰,看多少錢這樣。我們這邊沒辦法跟你說多少。
原:(點頭)警二:然後你可能,你如果要等一下快一點的話,你就等一下早上去繳紅單,繳完後你就可以去牽車,現在車子要扣下來。
㈢檔案名稱:2020_1102_060353_110.MP4,影片長度3分1秒,有聲音,擷取畫面8略述:
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20年11月2日06:
05:30(此為影像檔所示時間,下同),可看見當時天氣晴,日間光線充足,視距良好,柏油路面乾燥,有聲音。原告、原告配偶、員警均站立於內側車道(見本院卷第116頁擷取畫面8),並有以下對話:
原:要去哪裡繳費阿?警二:監理站阿。
原:阿現在要怎麼去監理站。
警二:沒有沒有,你要等他們上班阿。八九點後上班,才有辦法那個阿。最少就是要這樣,你一定要繳完紅單才可以去牽車。你車上…原:車我老婆開可以嗎?警二:不行不行。你車一定要繳完才…,車子要扣掉了。
警一:你開單後,才能夠去…警二:你車上要用的東西要先拿起來。
原:我就載一些貨…警二:對阿,你那些貨看你是要拿下來,還是要怎麼樣。因為車我們要扣掉。超過標準了,沒辦法。
警二:怎麼顏色這麼…。
原:(向原告配偶說)超過了啦。超過了啦。
原告配偶:蛤?怎麼會超過了,你不是昨晚喝的嗎?原:對阿。
原告配偶:阿你有喝水嗎?原:有阿。
原告配偶:超過多少?警二:他是0.22啦。0.15就超過了。
原告配偶:0.22有要緊嗎?警二:阿就是變成要開單扣車。
警一:扣車完,繳完那個單,就可以領車。
原:要繳多少錢?警一:你要打電話去問。
警二:你可以先打電話去監理站問。
原告配偶:不能重吹嗎?警二:沒辦法沒辦法。這台只能測一次而已。
原告配偶:阿你昨天喝的?原:對阿。
警二:阿昨天喝的?他剛剛下車時,就還有酒味在耶。
原告配偶:(靠近原告)現在也沒有阿。
警二:那是剛剛問他身分證時,他(指警一)就有聞到酒味了。…警一:…原告配偶:那我開阿?警二:不行不行。因為…原告配偶:阿我車還有貨耶。
警二:對阿,你現在車上的貨就要下來阿。
原告配偶:不能阿。
警二:不然沒辦法阿。
原告配偶:要做生意阿。
警一:做生意?誰叫你老公要喝酒。
原告配偶:他昨天喝的。
警一:昨天喝的也是一樣阿。昨天喝的。
警二:怎麼這麼淺(指酒測值簽單),就快要看不到了。
原告配偶:…你有喝酒嗎?原:有阿…警一:(問原告)你是車主嗎?原:車主阿。
警一:(問原告)車主是你老婆嗎?原:對。
原告配偶:我開阿,我有駕照阿。
警一:規定就不是這樣子。
警二:對啦,沒辦法啦。
警一:規定我跟你說,規定就是要扣車,你去繳完那張單後,才可以去…原:阿這張要差不多繳多少錢?警一:繳多少,你等一下打電話去交通裁決所問就好了。
警二:對,監理站問就會知道。
原:這樣大約是多少,你知道這樣大約是多少?警二:我們不能跟你說多少,因為他還要看你有沒有累犯。
原告配偶:沒有阿。
警二:對阿,這個我不知道阿。你包括你,可能你的紅單還是什麼…㈣檔案名稱:2020_1102_060653_111.MP4,影片長度3分1秒,有聲音,擷取畫面9略述:
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20年11月2日06:
06:52(此為影像檔所示時間,下同),可看見當時天氣晴,日間光線充足,視距良好,柏油路面乾燥,有聲音。原告、原告配偶、員警均站立於內側車道(見本院卷第120頁擷取畫面9),並有以下對話:
警二:單還是什麼,要清掉。
原:…你說電話幾號?原告配偶:0.2多就要扣車?警二:對對對。
原:不是0.25?警二:0.25就要送法院了。
原告配偶:你說你多少?警二:他0.22。
警三:所以他不用去法院。
警二:(向其他員警說)不然你,我打就好了。
警三:沒關係,我也要去給他抄,不然很麻煩。
警二:00000000。
警三:00000000。
原告配偶:…給他抓喔。
原:給他抓阿,不然要怎麼辦。
警二:那你要用的東西先拿出來。
原:沒關係,那個東西不會壞,沒關係。就一些衣服而已。警二:那這你簽名。這你剛剛測的。被測人這格。雖然比較沒有色,這條線上面。
原:(簽名,見本院卷第124頁擷取畫面9-1)警二:這總共有四張。來被測人。來。第三張,這裡被測人這,好。
原:(簽名)原告配偶:(嘆氣)警二:好,車牌是?警一:你有帶證件嗎?原:有,要拿過來嗎?警二:0000-00。
警一:身分證還是駕照?原告配偶:我想說怎麼吹這麼久,不是一下子就好了。
原:對阿。我都一下子就好了。
警一:你要記得,改天不要晚上喝,你如果晚上喝你就睡眠有夠。
原:(交身分證給警一)原:阿一般0.22是說,罰多少?警二:0.22就跟你說要監理站那邊…原:大約大約。
警二:監理站那邊會依照你酒測值下去用,一定要上萬。
原:上萬喔?原告配偶:0.22耶?警二:正常啦。正常啦。
原:沒了,我累。
原告配偶:你怎麼沒有空氣吸比較多一點呢?原:有阿。
警二:沒有啦,因為你這個在吹,這是你體內目前酒精的成分,體內不管你怎麼吹,吹多少風出來測出來就是這樣。
㈤檔案名稱:2020_1102_060953_112.MP4,影片長度3分1秒,有聲音,擷取畫面10略述:
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20年11月2日06:
09:52(此為影像檔所示時間,下同),可看見當時天氣晴,日間光線充足,視距良好,柏油路面乾燥,有聲音。原告、原告配偶、員警均站立於內側車道(見本院卷第124頁擷取畫面10),並有以下對話:
警一:這身分證號A…原:Z000000000。
警二:在這裡寫喔。
警一:住大龍街那喔?(身分證交還原告)原:大龍街那。
警二:汪先生啦?原:對。
警二:汪榮河。
原告配偶:我是車主,不能把車開走喔?警二:不能。等一下繳完紅單後,才可以把車開走。
原告配偶:那今天繳,明天就出來,還是怎樣?警二:等一下監理站上班就可以去繳錢?阿繳完錢就可以去領車。
原告配偶:去監理站?警二:對監理站繳。看你是要去那個…原告配偶:北區的阿。
警二:臺北市交通裁決所。
原:在公館那邊喔?警二:對,公館那邊,還是八德那邊。這兩個而已。只有這兩個可以繳。
原告配偶:阿我們不就坐計程車去那邊。
警二:你看是要坐捷運去也是可以阿。他那公館,有一個捷運站。
原告配偶:看要怎麼去…怎麼要喝這麼多?原:哪有阿?喝一杯阿。
原告配偶:你是怎麼吹的,吹成這樣?你有喝水嗎?原:有阿。喝一些水而已。還不可以測第二次。
原告配偶:不然可以等幾點鐘…原:對阿,等一下可以等…再重新測…原告配偶:再等一下阿。
警二:車號是幾號?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