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20號聲請人 許惠恒 相對人財團法人鄒 濟勳 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財團法人 鄒濟勳 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爰提出相對人109年第10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衛生福利部110年1月18日衛部醫字第1101660283號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5-12、14-15條所示,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110年1月18日衛部醫字第1101660283號函許可其修正內容,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部分之聲請,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凱達附表:
┌───┬─────────────┬─────────────┐│條號│現行條文│修正後條文│├───┼─────────────┼─────────────┤││中華民國92年1月20日第一次│中華民國76年8月27日訂定(│││修訂│經行政院衛生署77年1月20日│││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第二次修│衛署醫字第707491號函備查)│││訂│中華民國77年5月10日變更法│││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第三次│人名稱(經行政院衛生署77年│││修訂│11月21日衛署醫字第766254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第四次│函備查)│││修訂│中華民國92年1月20日修正第│││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第五次│5條(經行政院衛生署92年4月│││修訂│4日衛署醫字第0920013077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第六次│函備查)│││修訂│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修正第│││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第七次│10條(經行政院衛生署95年6│││修訂│月14日衛署醫字第0000000000│││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第八次│號函備查)│││修訂│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修正第│││中華民國105年7月16日第九次│5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19│││修訂│條(經行政院衛生署97年6月││││18日衛署醫字第0970026010號││││書函備查)││││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修正第││││2條、第5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9條、第17條(經行政││││院衛生署98年9月8日衛署醫││││字第0980024150號書函備查,││││及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11││││月9日98年度法字第50號民事││││裁定修正第5條及第8條)││││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修正第││││2條、第5條、第12條、第14││││條;第7條至第9條、第11條││││條文內容及條次變更;第17條││││至第19條條次變更;第15條至││││第16條條文刪除並新增第10條││││(經行政院衛生署99年5月12││││日衛署醫字第0990009290號書││││函備查)││││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修正││││第5條、第7條及刪除第6條││││;第7條至第17條條次變更(││││經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19││││日衛署醫字第1020209524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修正││││第5條、第6條、第10條及第││││11條(經衛生福利部103年8││││月28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修正││││第3條至第6條、105年7月││││15日修正第5條及第6條(經││││衛生福利部105年9月13日衛││││部醫字第1051663804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修正││││全文(經衛生福利部110年1月││││18日衛部醫字第1101660283號││││函許可)│├───┼─────────────┼─────────────┤│第4條│本會由臺北榮民總醫院捐助新│本會由臺北榮民總醫院捐助新│││台幣6,000萬元、臺中榮民總│台幣6,000萬元、臺中榮民總│││醫院捐助新台幣4,000萬元、│醫院捐助新台幣4,000萬元、│││鄒故院長濟勳先生家屬捐助新│鄒故院長濟勳先生家屬捐助新│││台幣216萬830元,共計新台│台幣216萬830元,共計新台│││幣1億216萬830元整,為成│幣1億216萬830元整,為成│││立基金,本會運用其孳息為原│立基金,本會運用其孳息為原│││則,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則,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動用基金,嗣後並得繼續接│得動用基金,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熱心醫學研究之個人│受國內外熱心醫學研究之個人│││或團體之捐助。│或團體之捐贈。│├───┼─────────────┼─────────────┤│第5條│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其中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取│││分之一。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整數,小數點以下不計入),│││聘之,後屆董事由臺北、臺中│本會得推薦人選由衛生福利部│││、高雄3家榮民總醫院院長為│鄰聘之;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當然董事,隨職務異動自動遞│得低於三分之一,任期4年,│││補,由繼任人擔任之,且臺北│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榮民總醫院院長為董事長,及│事人數,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請3家榮民總醫院院長各自指│數之三分之二。│││派由醫學研究部或教學研究部│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後│││主任為董事,其餘董事由董事│屆董事由臺北、臺中、高雄3│││會選聘,任期3年,連選得連│家榮民總醫院院長為當然董事│││任,以連任二次為限,連任之│,隨職務異動自動遞補,由繼│││董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任人擔任之,且臺北榮民總醫│││之三分之二。因辭職、死亡或│院院長為董事長,另8位董事│││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時,│由衛生福利部遴聘之。│││得由董事會另行遴聘繼任之,│董事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任期以屆滿原任期為止。但有│執行職務被解任時,依前二項│││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規定遴(選)聘繼任之,任期│││一)董事長及執行長:初任年│以補足原任期為止。│││齡年滿62歲,或任期屆滿前年│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滿65歲。(二)董事:初任年│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齡年滿65歲,或任期屆滿前年│聘(選)董事人數之計算。│││滿70歲。││││前項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第6條│本會置監察人3人,監察人任│本會置監察人3人,其中監察│││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人總人數五分之四(取整數,│││。臺北榮民總醫院主計室主任│小數點以下不計入),本會得│││為當然監察人隨職務異動自動│推薦人選由衛生福利部遴聘之│││遞補,由繼任人擔任之,另2│;臺北榮民總醫院主計室主任│││人監察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為當然監察人,隨職務異動自│││事會會議通過聘任,監察人相│動遞補,由繼任人擔任之,另│││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監察│2位監察人由衛生福利部遴聘│││人與主要捐贈人間不得有配偶│之;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低於三分之一。│││。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任期與│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董事同,連選得連任,監察人│間、監察人與主要捐贈人間不│││在任期內因辭職、死亡或因故│得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之│││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時,由董│關係。│││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監察人任期與董事同,連選得│││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連任,監察人在任期內因辭職│││察人之任期為限。但有下列情│、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監察人:│解任時,依第一項規定遴(選│││初任年齡年滿65歲,或任期屆│)聘繼任之,其任期以補足原│││滿前年滿70歲。│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第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及監察人:││││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二、執行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或本會利││││益。││││三、由衛生福利部遴聘之董事││││、監察人、財團法人法第││││48條第3項第2款或第3││││款所定之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未遵照政府政策││││,致違反遴聘之目的。││││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第8條│董事會之職權:│董事會之職權:│││一、決定與組織宗旨相符合的│一、決定與組織宗旨相符合的│││任務與目標。│任務與目標。│││二、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二、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運用。│││三、決定長程計畫的方向與年│三、決定長程計畫的方向與年│││度業務計畫之審定,並督│度業務計畫之審定,並督│││導業務的執行與發展。│導業務的執行與發展。│││四、審核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四、審核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五、董事之選聘及解聘。│五、董事、監察人之選聘及解│││六、組織內部規章與制度之審│聘。│││核。│六、組織內部規章與制度之審│││七、聘(解)任執行長及主辦│核。│││會計人員。│七、聘(解)任執行長及主辦│││八、捐助章程修改及法人解散│會計人員。│││之擬議。│八、捐助章程修改及法人解散│││九、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之擬議。│││議。│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董事會依前項職權通過之各項│擬議。│││重要決議案,應專案報請主管│十、其他依相關法令或捐助章│││機關核備。│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第9條│董事會每年舉行2次,必要時│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集之。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事長召集之,董事長請假、因│││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三│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經主│。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管機關核准或聲請法院為必要│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處分,始得行之。董事因故不│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能出席會議時,得出具委託書│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並表決│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但每一董事以代表一人為限│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衛生福利│││三分之一。│部許可,自行召集之。│││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如│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有民法第62條或第63條情│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分。│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之擬議。│意,並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三、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聘及解│之。│││聘。│一、本章程變更之擬議。│││四、法人解散或目的變更之擬│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議。│。│││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三、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聘及解│││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及監│聘。│││察人,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四、法人解散或目的變更之擬│││備查。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議。│││呈報主管機關核備。會議所討│五、基金之動用。│││論事項,如涉及董事或董事長│六、以基金填補短絀。│││本身利害關係時,該董事、董│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事長應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項。│││表決。│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並表決,但每一董事以代││││表一人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在││││會議通知中載明,並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衛生福利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或董事長本身有利益││││衝突時,該董事、董事長除為││││必要之說明外,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討論及表決,││││且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第10條│監察人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並各得│││並得與董事會聯合召開,其職│單獨行使監察權;其職權:│││權:│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一、本會財務狀況之調查事項│況。│││。│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二、本會帳冊文件之審核事項│產資料。│││。│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三、本會業務情形之查詢事項│章程執行事務。│││。│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有關監察│││四、本會工作人員執行業務之│人之職權。│││監察事項。││││五、其他依法賦與之職權事項││││。││├───┼─────────────┼─────────────┤│第11條│董事會得設執行長1人專司對│董事會得設執行長1人專司對│││外業務溝通協調、執行秘書1│外業務溝通協調、執行秘書1│││人及幹事若干人、承辦執行董│人及幹事若干人,承辦執行董│││事會決議之事項、日常事務及│事會決議之事項、日常事務及│││會議紀錄,其人選由董事長提│會議紀錄,其人選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遴(選)聘之。其中│請董事會遴(選)聘之。其中│││執行長由董事1人兼任。│執行長由董事1人兼任。│├───┼─────────────┼─────────────┤│第12條│本會董事,均為無薪給之義務│本會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薪│││職,執行秘書及兼任幹事,得│給之義務職,執行秘書及兼任│││由本會按月酌發津貼補助之。│幹事,得由本會按月酌發津貼││││補助之。│├───┼─────────────┼─────────────┤│第13條│本會之會計年度,為每年1月│本會財務以收支平衡為原則,│││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並應建立會計制度,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為會計年││││度,會計處理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第14條││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本章程所定之業務││││。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會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除零用金外,以存放金融機構││││為之。│├───┼─────────────┼─────────────┤│第15條│本會應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本會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辦理結算,經董事會審定後,│除依下列程序辦理外,並依預│││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核備。│辦理。│││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相關財│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務報表。│董事會審定之當年度工作│││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計畫及經費預算,送衛生│││支預算。│福利部備查。│││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本)。│董事會審定之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衛生││││福利部備查。│├───┼─────────────┼─────────────┤│第16條│本會解散時,應依法清算,清│本會因故解散或經衛生福利│││算後剩餘之財產歸屬於所在地│部撤銷或廢止許可後,於清│││之地方自治團體或經政府主管│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歸屬│││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於本會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自然人或│自治團體或經該部指定之機│││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關、法人或團體所有,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第17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照有│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關法令規定辦理。本章程未規│團法人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定事項,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規定辦理。│││辦理。││├───┼─────────────┼─────────────┤│第18條│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衛生│││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改時│福利部許可,並依法令所定程│││亦同。│序完成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