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勞執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執字第54號聲請人 周孝興 相對人新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睦凱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等爭議於民國
103年6月19日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第二項:「⒉資方(按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周孝興(按即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未稅。內含102年終獎金85,500元、103年終獎金165,870元、103年5月份工資61,800元、103年6月份工資37,080元、特休未休假工資30,900元及資遣費107,988元,金額共計489,138元),於10
3年7月3日前逕匯勞方原留薪資轉帳帳戶內。如未如期給付,加計法定利息。」之調解成立部分,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迄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3年6月19日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影本1件、薪資帳戶封面及存摺內頁影本各1紙為憑,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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