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04號聲請人 陳春來 相對人 謝雅慧 債務人 謝聰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謝聰烽於民國103年6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300,000元,約定有違約金,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03年9月8日,並由相對人謝雅慧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設定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謝聰烽屆期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新臺幣9,300,000元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13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債權憑證、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本件聲請人雖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然依前開說明,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西屯區福安段000-00002,10110000分之142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4003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主要用途:住家用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層數:18層十七層:142.07十八層:96.96合計:239.03陽台:30.79全部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60之2號十七樓之3共有部分:福安段4008建號,面積:5,170.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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