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5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5495號債權人 王凱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向 儀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向儀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所任職「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經兩造簽章約定債務人最低服務年限之書面文件。
四、債務人任職公司債權人公司起訖期間之證明文件或類此之書面。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及依據等)。
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經兩造簽章租賃契約書(須完整)。
七、具狀敘明:
1、債務人任職期間起訖為何?是否已達二年?
2、債務人每月薪資若干?是否係約定底薪?其餘給付均須達公司所定之業績,始給付?
3、系爭租約之出租人為「 廖經欣 」,債權人「王凱妍」為本件請求之依據為何?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