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92號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慧芬 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呂真美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儒 法定代理人 林文山
呂真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8,8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游智棋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