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6號
原告 王欣屏
被告 陳郁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金簡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陳靚蓉
法官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惠穎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