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4號

原告 林宜安

被告 蔡偉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田雅心

法官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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