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清理之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救字第5號聲請人 林兆鵬林照鵬 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因視覺受損,致無法正常工作無固定收入,而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與郵務費用,並因符合法律扶助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應准予扶助,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規定,聲請本件暫免繳納聲請清算之費用等語。經查,本件聲請人依消債條例聲請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清算事件受理在案,然該案業經本院以聲請人之聲請有違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之規定,其聲請清算為無理由為由裁定駁回,則其聲請本件暫免繳納清算費用即屬無據,自應一併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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