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花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連家忻 被告 范振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件(本院103年度花交簡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范振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連家忻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曉萍
法官林季緯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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