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調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司調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調字第17號聲請人 孫忠道 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以間 履行契約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因與相對人王以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調解暨起訴。而後聲請人已具狀陳報表示雙方因認知差距頗大,且均未有讓步協調之可能,請求逕為訴訟程序,此有聲請人民國103年2月25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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