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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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89號聲請人 許春風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8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抗告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再抗告狀」所載。
二、按法院就第416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於其就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明定。
三、經查,本案抗告人許春風前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110年度他字第1694號、第1695號、第2239號、第2395號案件所為簽准結案之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489號裁定駁回在案。依上揭說明,本件抗告既非對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應屬法律規定不得抗告之案件。是本案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自應駁回。至抗告意旨雖誤載為「再抗告」,然並不影響上揭結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