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6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林冠宏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林冠宏與反訴被告即原告 許順興 、 黃奕齊 、 金易德 、 何研田 間回復名譽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之訴,其訴之聲明:㈠反訴被告即原告之訴駁回。㈡反訴被告四人確實遵守鈞院105年度偵字第1088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既判力約束,不得再以明知不實事實內容,於任何機關往來公文函、訴願案答辯書、司法訴狀、網路之任何官方網頁、臉書或LINE的任何群組、電話或當面與他人聯繫談話情境、發送實體傳單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類似散佈方式妨害、誹謗反訴原告及反訴原告之子 林展誼 二人之名譽及品德人格。㈢反訴被告四人應按其起訴狀附表2之金額給付原告賠償金額(許順興賠償新臺幣(下同)112,000元、黃奕齊賠償50,000元、金易德賠償74,000元、何研田賠償42,000元),並按鈞院105年度偵字第10884號案不起訴處分確定日105年11月10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反訴被告四人對於已以不實內容,以對面或電話等方式散佈於校友家長等不知情民眾者,應至少另按其起訴狀附表2之金額給付賠償金額,並按鈞院105年度偵字第10884號案不起訴處分確定日105年11月10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㈤反訴被告四人於訴訟確定7天內,應將附件1之道歉聲明署名後刊登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上首版至少四分之一版面篇幅,並張貼於懷生國中公佈欄為期1學期,公佈於懷生國中官方網頁頂置消息及重要消息為期1學期,交付反訴原告並永久貼附於所設立的「霹靂貓的家-土木水利人的一個角落」之部落格文章。㈥反訴被告四人對於已以不實內容回復於教育局、法務局之公文函、訴願答辯書的部分,應立即函覆教育局及法務局作錯誤更正,並於函文內容於主旨及理由處註明「原函文(答辯書)內容確為不實內容,特予以更正陳明。㈦反訴被告四人應共同召開記者會公開向社會大眾認錯,反訴被告許順興、黃奕齊、金易德三人向教育局及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自請公務人懲戒及不適任教師處分。查反訴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雖列於反訴之聲明項下,然係就本訴應予駁回之答辯聲明,而非反訴聲明,故就此部分不徵收反訴裁判費;訴之聲明第3項及第4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5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反訴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第5項、第6項、第7項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訴之聲明第2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第5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2,000元(因為此項包含應將附件1之道歉聲明署名後刊登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上首版至少四分之一版面篇幅;張貼於懷生國中公佈欄為期1學期;公佈於懷生國中官方網頁頂置消息及重要消息為期1學期;交付反訴原告並永久貼附於所設立的「霹靂貓的家-土木水利人的一個角落」之部落格文章)、第6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元、第7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6,000元(因為此項包含反訴被告四人應共同召開記者會公開向社會大眾認錯;反訴被告許順興、黃奕齊、金易德三人向教育局及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自請公務人懲戒及不適任教師處分)。以上合計反訴原告應補繳30,060元之裁判費,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