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12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王
金慶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代理人 湯麗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馳訊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