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38號原告 王靜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毓軒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無從認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