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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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理人 林蘊婕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文秋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陳秀卿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零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萬壹仟零陸拾陸元,㈡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上開金額之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仟肆佰零伍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