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6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傑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甲○○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傑真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偵字第24847號),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9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爰單獨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本屬違禁物無疑,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95年10月24日3時20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段○○○號新萬年旅社607室為警查獲其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得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毛重0.43公克,淨重0.39公克,驗餘淨重0.38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6年8月
7日北市鑑毒字第646號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可參,該扣案毒品係屬違禁物甚明。又上開毒品案件,因被告業於96年1月12日死亡,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月31日以95年度偵字第24847號、第270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就扣案之違禁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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