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7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天生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天生幫助犯重利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業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明確予以引用如附件。另補充累犯記載如下:「曾天生前因竊盜及侵占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罰金新臺幣3千元,入監服刑後於民國98年4月2日執行完畢。」
二、刑罰裁量:爰審酌被告自稱僅因缺錢花用,即將手機門號交付他人,因而幫助地下錢莊犯罪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並使被害人受有超越法律及一般商業活動之高額利息損失;以被告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而言,其自稱國中畢業、家境勉持、以工為業;又被告曾有竊盜、侵占、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持有子彈前科,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另斟酌其犯後態度以及本案在犯罪參與之程度與可歸責比例等上開被告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審酌犯罪情節後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2項、第34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淑娟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4652號被告曾天生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鹽埔鄉○○村○○路16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天生可預見提供自己申辦之門號供他人使用,其可能以該門號作為掩飾、聯絡貸放款及收取重利等犯罪之工具,竟於不違背渠等本意之情形下,於民國100年1月3日,在屏東縣屏東市○○路與仁愛路口附近,將所申請之0000000000門號SIM卡交付年籍不詳之地下錢莊業者,以供該地下錢莊業者使用。上述不詳地下錢莊業者,於取得曾天生前述門號後,即由自稱「 郭先 生」之人基於乘他人急迫而貸以金錢以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趁 王科諦 需錢孔急之際,貸以金錢,除要求借款人簽立面額與借款金額相同之本票、提供個人身分證影本以供擔保外,並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高額利息。
二、案經王科諦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曾天生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王科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中華電信申登人資料查詢表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4條重利罪嫌之幫助犯,請依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檢察官陳永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單位:新臺幣)┌──┬───┬───┬───────┬─────┬─────┬───────┐│編號│被害人│被告│借貸時間及地點│借款金額│擔保方式│計息方式│├──┼───┼───┼───────┼─────┼─────┼───────┤│1│王科諦│「郭先│99年7月至100年│17萬元│開立本票2│日會每3萬元預│││(有提│生」、│4月間,在高雄│(3萬元日│萬元及3萬│扣利息6,000元│││告訴)│曾天生│市○○區○○路│會5次,2萬│元各1張及│,月息20分(本│││││陽明國中後門│元期會1次│身分證影本│金每日還1,000││││││)││元)。期會每7││││││││天為1期,每期││││││││利息2,000元,││││││││月息約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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