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269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務人 鄭美鈴 債務人 張桂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第五條利息及違約金所載,㈡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會金庫標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計息及違約金計收方式以特約條款另訂之。特約條: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六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427%固定加碼2.3%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428號函,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份依約定計算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與上開約定及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新台幣370,000元│├─────────┬────┬─────────┬─────┤│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110年05月12日起至│2.67﹪│110年06月12日起至│左列利率之││110年11月11日止││110年11月11日止│2.67﹪│├─────────┼────┼─────────┼─────┤│110年11月12日起至│4.727﹪│110年11月12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110年12月11日止│2.67﹪│││├─────────┼─────┤│││110年12月12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4.72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