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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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英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英傑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蕭英傑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陳玉聰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受刑人蕭英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19日│102年8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3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805號│├───┬────┼────────────┼────────────┤│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簡字第968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35號││├────┼────────────┼────────────┤││判決日期│102年7月31日│103年4月14日│├───┼────┼────────────┼────────────┤│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2年度簡字第968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35號││├────┼────────────┼────────────┤││確定日期│102年8月20日│103年4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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