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72號原告 林漢良 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珈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貳拾柒萬肆仟參佰肆拾貳元,應繳裁判費玖萬貳仟捌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萬貳仟參佰柒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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